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小名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黎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日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寒,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其母亲何某甲与王某某打麻将发生打架,遂手持棒球棍与其弟陈某甲赶到打架现场,并持棒球棍与王某某发生打架,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关索派出所民警处警将涉案的李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王某某带回关索派出所处理,在等待处理过程中,何某甲在派出所开免提大声接打电话被民警郭某某制止,李某甲以民警吼其母亲为由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并踢打郭某某的腿部,后多名民警在对李某甲实施控制时,李某甲抓伤民警龚某某。案发后,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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