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里北门外,驾车进入小区时未按要求配合防疫测温工作,后下车与下沉社区进行防疫检查的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相互推搡中被防疫干部何某某摔倒在地,经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何某某、李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照片制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街道党群工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疫情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对同车妻子女儿测量体温及检查车辆要求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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