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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身份证号码4208811990********,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同年12月13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宜昌市伍家岗区**馆大量业主因不满开发商降价销售房屋,而聚集在营销中心内找开发商讨要说法,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升级,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伍家派出所民警、协警到现场维护秩序,同日10时许,李某某冲进人群,阻碍正在现场依法执勤的民警和协助民警维护现场秩序的协警邹某某,并用拳头击打协警邹某某的后颈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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