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资源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9时许,瓜里派出所民警闫某某配合瓜里乡政府等多个部门,到瓜里乡大田村大车头组开展“强制拆除非法采砂设备”的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人员对非法采砂地点的设备进行强制拆除时,闫某某在现场维持秩序遭到李某甲等人的辱骂以及挑衅,之后闫某某拨打瓜里派出所值班电话要求增援,待瓜里派出所民警谭涛带领辅警唐某某到现场后,闫某某、谭某等人对李某甲进行了口头传唤,但李某甲拒绝接受传唤,不愿配合民警到派出所,在闫某某对其进行了三次警告后,李某甲依然拒绝接受传唤,随后闫某某、谭某等人对李某甲采取强制传唤,但李某甲一直挣扎反抗,想挣脱民警控制,民警只得将李某甲控制在地上,此时李某甲仍挣扎反抗并咬到了闫某某的左大腿处,在这个过程中,蒋某某冲到现场躺在李某甲身上,阻挠民警对李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并大喊“警察打人”,蒋某某还用手抱住闫某某的手臂进行拉扯,将闫某某摔倒在地上。在民警将李某甲强控制带上警车后,在一旁的李某某一直质疑民警执法并向闫某某索要“执法证”,在闫某某向李某某出示警官证后,李某某依旧不依不饶,以向闫某某索要“逮捕证”为理由阻碍执法,之后闫某某、谭某对李某某进行口头传唤时,李某某借手中抱着小孩不配合民警的传唤,在闫某某用手控制李某某手臂时,李某某自己故意坐在地上并大喊:“警察打人了!”同时用手抓住闫某某的裤子向前拉扯,导致闫某某摔倒在地,随后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并用手控制李某某时,李某某坐在地上一直进行反抗挣扎,并朝闫某某的手臂咬了一口,导致闫某某右手手臂被咬伤,等现场的政府工作人员将李某某的小孩抱走后,民警强制将李某某控制并带上了警车,随后民警又将蒋某某传唤至瓜里派出所接受调查。瓜里派出所民警闫某某回到派出所后晕倒在地,随后被同事送往资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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