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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碍公务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住湖南省宁乡县**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滴滴APP软件在长沙市岳麓区**环加气站附近接单拉客时,因涉嫌非法营运,被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的工作人员谭金伟等人当场查获。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的工作人员依法将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暂扣至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施救站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执法局工作人员谭金伟等人的依法执法工作心存不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手推了谭金伟的脖子,并动手打了谭金伟一个耳光,后被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的其他工作人员扭送到公安机关。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谭金伟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谭金伟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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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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