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街**号。2009年7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7月13日至同年7月20日、2020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7日两次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5日15时4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金乡县司马镇李寨社区南门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时,因与附近的人发生争执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嫌疑,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抽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结果为242.6mg/100ml,李某某为醉酒驾驶状态。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其饮酒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仍无法查清,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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