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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存疑不起诉)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价值2319元的倍特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认定李某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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