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孙某某、房某甲、房某乙(均另案起诉)结伙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路**号楼**、**房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同年6月9日,谢某某、孙某某再次在上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房某甲、房某乙、李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与岗贝路红绿灯交界处派发招嫖卡片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三人身上缴获涉黄招嫖卡片一批。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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