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钟某某、刘某某等三人从镇巴县**镇驾驶一辆白色SUV(车牌号:F0199Q)到汉中购买毒品。李某某、钟某某在返回镇巴后,接上钟某某的叔叔钟某乙,一起来到李某某位于镇巴县**办北门社区**公司小区*栋*单元***室家里,李某某在家里找来吸管,钟某某用剪刀在纯净水瓶盖上钻孔,钟某某拿出提前购买的锡箔纸制作吸毒工具,三人将吸毒工具冰壶做好后,钟某某拿出购买的冰毒,三人用烫烤方式在李某某家客厅吸食毒品。同年1月29日早上7时许,执法民警在210国道小洋段从钟某某驾驶的汽车副驾驶位遮阳板后查获冰毒1.2克。经对李某某、钟某某二人进行吸毒检测,结果均为冰毒呈阳性。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冰毒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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