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16年2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于2017年4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于2018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泰益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准备好冰毒及冰壶,容留徐某某(另案处理)在该房内吸食冰毒一次。此后的两、三天时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又两次容留徐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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