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日、9月1日、10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永兴县**镇**村**组的家里的客厅中三次分别容留外号叫“癲子”的男子和曹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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