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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公司**幢**单元**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已经过12年零5个月,现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可以证实,期间,无证据反映被不起诉人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

本院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追诉时效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且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故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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