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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塔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林业局**管护区管护员,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

本案由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十一长假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杨某某二人商定共同出资在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冰毒吸食,二人先后三次每次购买人民币200元的冰毒,并一同在李某某位于**镇**小区的家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李某某现实表现材料;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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