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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容留卖淫罪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汉族,生于1981****日,身份证号码6204221981********甘肃省会宁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组**号金塔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53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9日重报;2020年1月2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重报。

金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经营金塔县**足浴馆期间,自2018年5月份开始,容留杨某、王某等人在其经营的足浴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19年5月30日23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容留杨某、王某等人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事实,且有证人证实李某某有容留技师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事实,但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证实其构成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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