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9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9月1日、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陈某某、李某丙(均起诉)通过网络方式招嫖,嫖客对卖淫女“满意”后,嫖客自行到深圳市南山区枫叶公寓某个房间,支付嫖资即可与陈某某控制的卖淫女张某甲(2003年**月**日出生)及其他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交易。陈某某负责控制、发展卖淫女,李某丙负责嫖资结算及分成。曾某某、李某丁骏(均起诉)则提供枫叶公寓A、B座十余个房间作为卖淫嫖娼场所,并为卖淫嫖娼提供打扫卫生、维护房间内设施正常使用、提供暖风机等服务。
2019年2月23日至27日,陈某某从曾某某、李某丁处以日租金5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价格租得深圳市南山区枫叶公寓A座2503房,让张某甲在该房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康某某、张某乙、庞某某(均被行政处罚)等先后通过网络被约至上述房间,支付1500元嫖资后与张某甲发生了性行为;经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张某甲微信转款37笔共5.44万元给陈某某;同期,陈某某微信转账18笔共3.11万元给李某丙。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2月23日至27日期间,多次往A座2503房卖淫女送毛巾、纸巾等物。2月27日16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对上述涉案场地进行查处,李某甲到上述房间附近观察民警查处情况,并给曾某某发送“他们抓到人”等微信通风报信。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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