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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30日至10月9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湖南省内供煤紧张,省内各发电厂无法正常发电,为保证发电厂的正常运行,湖南省政府向省内产煤市县下达了调煤保电任务,嘉禾县作为产煤县接到调煤保电任务,因各地收煤价格偏低,各煤矿不愿送煤到电厂,致使县里的任务难以完成。后李某甲找到时任嘉禾县**局的局长欧某某说其愿意帮政府完成任务指标并提出由政府补偿190元每吨的费用,经协商李某甲和嘉禾县**局签订《调煤保电工程协议》。事后,李某甲邀请欧某某(原嘉禾县**局局长)、肖某某(原嘉禾县**局副局长)、李某乙(嘉禾县**局司机)一起做这笔生意,并一起赶赴湘潭、长沙联系煤炭资源,生意所需费用都由李某甲支付,欧某某等人参与分红。随后,李某甲通过从常德市**厂购买煤炭完成县里的送煤保电任务,赚取人民币约600万元,其中分给欧某某176万元、肖某某87万元、李某乙78万元。欧某某、肖某某由市纪委立案查处,二人先后因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4月17日,我局以李某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4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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