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人经过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后,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反应外来户要分配土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等问题多次上访,在相关部门对其信访问题已经三级终结的情况下,李某某仍故意寻衅滋事,先后六次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镇政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其进行稳控,严重影响**镇政府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敲诈勒索罪
2019年9、10月间,在国庆安保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安保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帮忙找杨某某为理由,对**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赵某某、王某某进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人民币8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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