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1月份,山东平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平安里项目施工过程中,在项目北半部分拉围挡时,受到卞庄街道大坊村村民李某某及柞城村村民刘某甲及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的阻挠。2018年9月2日,李某某伙同刘某甲及刘某甲的父亲刘刘某乙等人利用挖掘机将围挡预埋件水泥基座破坏,经兰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514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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