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磨山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在兰陵县南环路1号公馆KTV西桥头无故将与其一起唱歌的刘某某、程某某打致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指使穿“黄袄的人”随意殴打他人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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