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明仁北街**号楼二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于2020年10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受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小区欲驾车离开。后因唯一出口被其他车辆封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气愤之下无故使用手掌或拳头将该停车场最南侧一排停车位里的汽车全部敲击一遍,共损毁4辆汽车,经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白发改认刑认定202021号》文书认定4辆汽车维修价值共计305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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