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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

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博眼球将驻马店市政府关于2018年11月19日大广高速发生多起交通事故的情况报告篡改,并发至微信群内,后该虚假信息被多家平台转载广泛传播。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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