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灵宝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拘,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春杰,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为与李某甲承包的***5坑争夺黄金矿产资源,马某某、阳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灵宝市紫金宫酒店及杨某某办公室多次预谋联合驱赶***5坑人员并封堵巷道。2002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01坑原矿部人员伙同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及数十名四川籍人员;杨某某指派薛某某(另案处理)雇佣陈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名四川籍人员;彭某某指派龚某某(另案处理)带领数十名工人,阳某某指派***坑矿部人员及工人数十人,携带棍棒、砍刀等凶器,分别从***01坑、***6坑进入***5坑巷道,对现场施工的杜某某等20余名工人捆绑、拘禁、殴打、搜身,炸塌主巷道20余米,炸毁卷扬机、风机、钻机等设备,造成经济损失42.167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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