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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兰州新区**镇**小区**-**-**室,货车司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2019年10月23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兰州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26日补充起诉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8日16时许,在兰州新区中川镇下华家井村201省道路边的**餐厅门口,**村村民达某某醉酒后与**餐厅员工程某某因汽车撞坏餐厅旁边的一根柱子发生口角,达某某为了泄愤将**餐厅的门窗玻璃砸碎,砸玻璃时达某某右胳膊被碎玻璃划伤。后达某某又打电话叫来**村村民陈某某为其出气,达某某唆使陈某某叫来李某某,并让李某某驾驶一辆装满沙土的货车来到**餐厅门口,陈某某指使李某某将一车沙土倾倒在**餐厅及修理厂以及旁边展厅的门前,致使修理厂、餐厅无法正常营业。在李某某驾驶倒置沙土的时候,装沙土的车辆将展厅大门撞坏,致使展厅大门门头内侧凹陷,展厅大门旁一处玻璃门被撞碎。后达某某、陈某某在寻找**餐厅负责人未果后,其二人为泄愤用砖头任意打砸**餐厅的玻璃和**修理厂门口的电动伸缩门,致使**修理厂电动伸缩门的显示屏损坏,展厅内的部分设施被损坏。后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总价为345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达某某、陈某某沙场务工人员,受陈某某指使,在**汽修厂门口倒沙土时无意将展厅大门撞坏,综合本案证据和事实,不能认定李某某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与达某某、陈某某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从轻处罚;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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