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监视居住,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12时许,在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潞城营三村东侧养猪场的暂住地内,欲通过自杀行为获得政府关注,解决增加拆迁补偿款和拖欠外债的问题,李某某点燃火药引发爆炸,自杀未遂后拨打110报警要求民警到现场处置,未造成他人伤亡和经济损失。李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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