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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3〕3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5*********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公司**,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故到北京市通州区**小区保安室,使用板砖将保安室玻璃门砸坏,并将两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以及监控操作台损坏。经价格评估,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483元。现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3年1月2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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