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1********,回族,文盲,农民。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村**社。2011年3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7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华亭县公安局东华派出所治安调解。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华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华亭市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4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退回华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3日华亭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华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承建由华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亭**公司)开发的“**华亭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陕西**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吕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甲向吕某某供应砂石料。2014年12月,陕西**建设公司与华亭**公司因合同纠纷导致项目停工,停工后陕西**公司吕某某拖欠李某乙砂石款97万元,拖欠李某甲砂石款11万元,之后吕某某不知所踪,李某乙多次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向**公司有关负责人索要债务,具体事实:
1、2014年7月份,李某乙携带匕首到华亭县庆华宾馆三楼华亭**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的办公室内,将匕首扎在杨某某办公桌上,要求杨某某支付**华亭国际商贸城项目承建方陕西**公司欠他的材料款,并扬言如果不给其钱就与杨某某同归于尽,李某乙被劝离中驰公司。之后李某乙带其家人到庆华宾馆三楼华亭**公司办公室,让家人睡在华亭**公司办公室的楼道内,并将办公室楼道出入口堵住,威胁华亭**公司工作人员只进不出,持续二、三天时间离开,李某乙通过滋扰、堵门阻工、驻守等软暴力方式威胁**公司负责人贺某某索要陕西**公司负责人吕某某拖欠他的砂石材料欠款,在李某乙的威胁下,华亭**公司支付李某乙36.8万元。
2、2015年6月份,华亭**公司负责人贺某某到华亭**国际商贸城工地进行工程清算,李某乙将贺某某堵在**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内不让其离开,逼迫贺某某代支付了陕西**公司欠李某乙的砂石材料款30万元,并让贺某某重新书写了一份**公司欠李某乙30.2万元的欠条。
3、2015年10月份,李某乙找到华亭**公司的负责人赵某某,要求赵某某偿还之前贺某某所写欠条上的砂石材料欠款30.2万元,赵某某以华亭**公司停工期间没有钱给他,之后李某乙安排家人长时间在赵某某的宿舍吃住。
4、2018年8月份,李某乙、李某甲找华亭**公司负责人于某某、王某某要债无果后,李某乙带家人在华亭**公司营销中心吃住近十余天,使华亭**公司负责人于某某、王某某心理产生恐惧,与其协商解决债务问题。李某乙借机胁迫华亭**公司负责人于某某、王某某将陕西**公司拖欠李某乙的材料款30.2万元转化为李某乙给华亭**公司的借款,并追加欠款产生的利息及补偿金共22.8万元,将借款增加至53万元。至2019年4月11日,李某乙向华亭**公司收取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0万元,2020年4月份,华亭**公司支付李某乙本金5万元,剩余本金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华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因本案案发后是否存在报警、接警和处警证据存疑。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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