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村**屯,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4日,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律某某、王某甲、朱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等人按照郎某某、兰某某指使将双辽市**动迁区内居住在距离张某某家100米左右的王某乙家的玻璃用木棒及砖头砸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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