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扶余市**镇**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4月18日被扶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6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扶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分别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张某某、梁某某、李某乙在冯某某承包的水面上下网捕鱼,冯某某将渔网扣下,后冯某某的岳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此事报到**镇派出所,因张某某三人害怕贪官司,经中间人说情,张某某等三人支付给李某甲人民币11000元。
2015年7、8月的一天,李某丙、梁某某在冯某某承包的水面上下网打鱼,李某甲欲殴打李某丙,李某丙妻子害怕将李某丙拽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丁、冯某某将李某丙20块渔网、一块淌网、梁某某4块渔网拽走。
2015年春某日,白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位于**镇江北地里捡玉米,被李某甲辱骂,并将白某某的摩托车扣下,后托人讲情,白某某将摩托车要回。
2017年4月6日7时许,马某某和妻子刘某甲到李某甲泡子口打鱼,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丁阻拦,李某甲用拳头打马某某头部、李某丁掐马某某脖子并用拳头打马某某头部,将马某某头部往水里按。刘某甲用手机拍照,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抢手机,并殴打刘某甲胳膊、前胸,把手机抢走并摔碎。经扶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7、8月某日,刘某乙、刘某丙在冯某某承包的水面下网打鱼,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冯某某将刘某乙的四个地龙、三块旋网拽走,交给渔政部门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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