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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住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5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芦某某在乌鲁木齐开设贷款公司,纠集刑事前科人员高某某、李某某、张某、吴某某、张某、李某某(已死亡)、李某某(取保候审)、王某某(取保候审)等人投资,以乌鲁木齐喀什东路****等地为据点,给李某某、邱某某、彭某某、朱某某、蹇某某、何某某、王德勇等人放高利贷、“套路贷”牟取非法利益牟取非法利益、大肆敛财,逐渐形成以犯罪嫌疑人芦某某为首,李某某、张某、李某某(已死亡)为骨干成员,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李某某、王某某为一般成员,前科人员徐某、童某某为雇佣人员的结构严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为追逃非法债务、收取高额利息,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受害人,对受害人及亲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犯罪嫌疑人芦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吴某某、张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童某某主要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1、蹇某某向芦某某借款50万,芦某某收取一个月的高利后将蹇某某欠其的50万元债务转移给团伙成员李某某, 2017年6月-7月,李某某指使手下徐某向蹇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收债,在收债过程中,李某某强行占用蹇某某宾馆220客房一年之久,期间李某某安排李某某、徐某在蹇某某酒店向蹇某某逼债,指使李某某、徐某在蹇某某酒店跟着蹇某某长期入住,时间长达一个月,李某某强迫蹇某某支付徐某、李某某每日100元的工资,蹇某某无法支付徐某、李某某工资时,李某某安排徐某、李某某到蹇某某宾馆前台,在客人入住时将宾馆的营业额刷到李某某提前提供的POS机上。

2、2016年7月期间李某某强迫蹇某某的小儿子蹇某某在其书写的欠条上签字,且不让蹇某某看欠条具体内容。李某某为逼迫蹇某某尽快还债,安排手下童某某寸步不离的跟着蹇某某长达十天之久,童某某最后替李某某从蹇某某手中收回3万元债务,此次收账李某某强迫蹇某某支付童某某2700元工资。

3、在蹇某某酒店收账过程中李某某多次强迫蹇某某大儿子李某某支付蹇某某欠其高利贷的利息,李某某担心李某某等人扰乱酒店秩序,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通过现金和转账等方式支付李某某8万余元,在李某某无法继续支付时,李某某安排两名女性到蹇某某酒店收取蹇某某酒店的营业额6万余元,

4、受害人彭某某于2014年10月期间向芦某某借款4万元,月利息为2000元,因彭某某未及时向芦某某偿还利息,芦某某多次派手下李某某、李某某(已死亡)等人逼债、强迫彭某某打欠条。截止目前为止利滚利,加上彭某某未按约定归还产生的罚款,受害人彭某某共计向芦某某打款40余万元,截至目前彭某某还欠芦某某40余万元。在逼要债务过程中,芦某某手下李某某带领小弟童某某,让童某某跟随彭某某,并强行让彭某某支付童某某人工工资每天200-300元。

5、2017年6月期间李某某安排童某某到阿克苏24小时跟随彭某某,逼迫彭某某还债,彭某某被逼无奈后,和童某某从阿克苏回到乌鲁木齐找李某某,李某某威胁、辱骂、恐吓彭某某若再不还钱,要将彭某某抵押在其手中彭某某木材厂的房屋出售抵账,彭某某因害怕李某某将其抵押的房屋出售后无家可归,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的小弟童某某将其工地模板从乌鲁木齐雇车拉到博乐,在博乐以65000元的低价迅速卖出用于向李某某还债,后将钱通过银行卡打款的方式转给李某某,此次收账李某某强迫彭某某支付童某某4500元工资。

6、受害人邱某某于2012年底向芦某某借款10万元,因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芦某某指使李某某、张某等人多次将其邱某某带至芦某某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办公室,逼迫邱某某打欠条。

7、受害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向芦某某分两次共计借款9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7-8分,期间因受害人李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芦某某安排手下吴某某、李某某、张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将受害人李某某强行带至芦某某位于乌鲁木齐****办公室及乌鲁木齐市***芦某某的别墅强迫李某某分别写下三张欠条(分别为:3000万元、1600万元、990万元)。

8、2017年初,芦某某因多次打电话找不到李某某,芦某某找到公安民警林某、王某通过对李某某手机定位,得知李某某的具体位置,后芦某某指使吴某某、张某、司机马某某驾驶车牌为新******本田轿车到尉犁县找到李某某,吴某某给芦某某汇报,芦某某电话安排吴某某、张某等人在尉犁县强迫李某某给其打了一张1000万元的还款承诺书,

9、2016年2月,犯罪嫌疑人芦某某指使李某某等人去受害人王某某山东汶上县住宅催收债务,并威胁、逼迫王某某支付10000元的路费、花销。

10、2016年4月底,李某某带领手下在王某某老家山东汶县一宾馆内非法拘禁王某某长达24小时,并强迫王某某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抵债,后李某某又逼迫王某某写下20万元的欠条。

11、2014年6月,受害人何某某因工程急需用钱,向芦某某借款360万元高利贷,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芦某某为了追讨非法债务,指使手下张某、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已死亡)等人以殴打、威胁、恐吓、尾随等方式向何某某逼债,致使何某某偿还其本息1025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1、芦某某将蹇某某欠其的债务转移给李某某后,在向蹇某某收债过程中李某某多次安排李某某、徐某叼着烟,戴着墨镜,穿着黑色背心在蹇某某酒店大厅坐着,影响酒店的正常营业,直到蹇某某支付徐某、李某某的工资后,李某某、徐某才回到酒店房间。李某某在替李某某向蹇某某在酒店收账过程中,为逼迫蹇某某尽快还债,李某某多次辱骂,威胁、恐吓蹇某某的大儿子李某某。

2、2018年春节李某某安排徐某等人到乌鲁木齐某小区蹇某某家中逼债,恐吓、威胁蹇某某的儿子李某某,最后李某某报警,某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以后,徐某才离开蹇某某家,蹇某某向芦某某借款50万元,至今共还了140余万,还欠4万余元,因芦某某多次指使李某某、童某某、徐某、李某某使用恐吓、威胁、限制蹇某某人身自由,强行收取馆营业额等方式向蹇某某逼债,致使蹇某某经营的乌鲁木齐新市区****倒闭。

3、芦某某将其与彭某某的债务转移给李某某后,2017年6月20日,李某某安排童某某去阿克苏向彭某某收取65000元的高利贷,要求童某某到了阿克苏找到彭某某后和彭某某同吃同住,为达到收账目的童某某在阿克苏按李某某的吩咐寸步不离的跟随彭某某长达5天之久,影响彭某某的正常生活。

4、在向邱某某逼债过程中,芦某某指使10多名手下到邱某某家寻找邱某某,邱某某因害怕不敢开门躲在家中,芦某某指使手下吴某某等人将邱某某家的水、电掐断,将邱某某堵在家中2天之久,严重影响了了邻居的生活秩序,后邱某某趁芦某某手下一伙人中午吃饭时机,其妻子在外接应,受害人邱某某才得以逃脱。

5、2016年夏天,芦某某安排吴某某、张某、王某某、高某某找李某某要账,由于李某某在石河子,芦某某指使张某、吴某某到李某某家去等李某某,并要求见到李某某以后要寸步不离的跟着李某某,李某某回家后,张某、吴某某、阿某(张某的朋友,未落实身份)在李某某家住下,寸步不离的跟着李某某时间长达11个小时,直到第二天早上,芦某某带着王某某、高某某到李某某家,张某和吴某某、阿某等人才离开李某某家。

6、2017年2月期间芦某某为了让李某某还债,给李某某造成压力,芦某某指使李某某在乌鲁木齐汉庭酒店房间内盯着李某某,李某某此次收账跟随李某某长达一个星期,在李某某要去伊犁时,芦某某害怕李某某逃跑,要求李某某一直跟着李某某,给李某某生活和工作造成干扰,逼着李某某还债。

7、2017年的一天,芦某某指使吴某某在乌鲁木齐****寸步不离的跟着李某某(吴某某未支付房费),时间长达一个月,期间芦某某安排吴某某将李某某带到乌鲁木齐****,在绿*****室芦某某、吴某某强迫李某某给其打了一张1400万的欠条,由于吴某某一直跟着李某某,影响到李某某的正常生活,后李某某趁机逃跑,李某某逃跑后,吴某某将李某某逃跑一事汇报给芦某某后,芦某某责怪、辱骂吴某某。

8、犯罪嫌疑人芦某某为催促李某某还债,指派手下高某某前往李某某户籍地重庆的父母家中,对李某某的母亲童某某、父亲李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手持刀子对李某某威胁时,用刀子将李某某家的一块大理石面板损坏,后高某某拍摄李某某父母照片及视频发给芦某某,受害人李某某回到乌鲁木齐后,芦某某将高某某拍摄的视频及照片让李某某观看,以此威胁、恐吓李某某。

9、因孙某欠李某某姐姐李某6万元迟迟未还,李某某指使手下徐某到孙某所在的单位强迫孙某打欠条,在向孙某收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指使手下徐某等人到孙某家中威胁、恐吓孙某继父孙某某,后李某某又指使徐某,让孙某办理一张假房产证,以假房产证的名义抵押向徐某(代替李某某)借款64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孙某办的假房产证拿到手后,让徐某告知孙某,若不能按时还款,将去告孙某涉嫌诈骗罪。

10、2016年至2017年期间芦某某带着张某、李某某、王某某通过郭某某发的位置在伊犁找到李某某收债,芦某某和张某在李某某房间收债时,张某与郭某某在李某某的房间发生争吵,张某将自身携带的10几公分长的刀子威胁、恐吓郭某某及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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