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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噶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现住阿里地区****酒店,在中铁****公司工作,2020年4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噶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我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决定不批准逮捕,当天侦查机关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6月16日我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交由噶尔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于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无前科。

本案噶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请客,周某某、顾某某等人在阿里地区**路****饭店包间内吃饭喝酒,期间顾某某和其女朋友吵架,之后从包间走到二楼大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也从包间内出来劝架,饭店经理石某某听见吵闹声就上楼劝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多管闲事为由,向被害人石某某脸上打了一下,在场其他人将被害人石某某劝开到“888”包间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也追到“888”包间,此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闯入“888”包间用餐具击打被害人石某某,造成石某某和餐馆老板黄某某两人轻微伤的结果,随后在场其他人将被害人石某某从包间内带出,证人次某某从外面拉着门不让包间内的人出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见包间门打不开就踢坏“888”包间门走到一楼卫生间,发现卫生间的门打不开,就踢坏了门。经鉴定损毁财物的价格认定为4093.3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周某某和被害人石某某发生矛盾,搅乱饭局为由,借故生非,闯入“888”包间,用餐具击打被害人石某某,最终致使被害人石某某和餐馆老板黄某某二人轻微伤的结果,之后又连续损毁“888”包间及卫生间门,造成4093.34元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未对该餐馆造成经营障碍及未对用餐客人造成人身伤害,未体现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且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了7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藏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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