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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8********,汉族,西南石油大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街办**巷子**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时37分许,陈某甲酒后与徐某某在邛崃市临街道办乐菲KTV大厅发生口角纠纷, 随后陈某甲、宋某某、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与徐某某、唐某某、陈某乙等人发生互殴, 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 唐某某、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鉴定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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