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克伟,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武清区大**镇**村西侧桥坟土地,已于2011年7月左右被政府统一征收后,其在自己原承包过的6.91亩左右的土地上,种植玉米、蔬菜等农作物,2015年左右开始种植树木,经现场勘查,为直径3cm以上800余棵杨树苗,直径3cm以下400余棵杨树苗,直径14-16cm杨树350棵。该地块承包期15年(1994.1.1-2008.12.31),2008年12月31日以后至2011年4、5月间,原承包人均继续在自己承包地上种植粮食及树木等,2011年为满足京滨工业园发展,镇政府完成土地流转程序,同年5月李某某领取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7787万元,并于2011年7月开始领取粮食补偿款直至2018年。2011年因土地闲置,被征用土地上的原承包户又都陆续在自己原承包地上种植粮食、蔬菜、树木等物,至2018年底左右,其他承包户均陆续与政府达成协议将自家种植的地上物清理。2018年2月7日,天津市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项目用地涉及到该地块。2018年12月29日,市规划和自然局关于武清区2018年第27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将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距城堡村集体农用地5.98576公顷(含耕地2.871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包含李某某私种树木的地块。2018年11月6日大王古庄镇政府下发责令限期清理决定书,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所种植树木7日内自行拆除,期间,村委会干部先后多次找其谈地上物清理事项,由于清理补偿问题未与政府达成一致,李某某并未将地上物及时清理。 2019年8月7日,**镇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其于2019年8月8日对其位于**镇**村委会西侧地块私种的树木强制拆除。2019年8月8日至11日左右,李某某组织人手将该地块地上物进行了清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用地转土地征收批复、投资协议书、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齐某某等人证言;3.勘验笔录: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现场勘验笔录;4.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无犯罪前科,且已自行清理了地上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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