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五金加工,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9月25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10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3日下午15时许,强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与自己无关的情况下,主动出头帮蒋某某前往宜兴市**街道**苑**幢车库找到王某某,索要债务,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受伤,经法医鉴定所受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性质为故意伤害,且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轻伤结果系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所致,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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