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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达到垄断应县**村农耕经营、扩大个人经济利益的目的,长期在应县**村无故辱骂、殴打他人,无事生非,以强欺弱,严重扰乱村民及村委会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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