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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住宅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从2005年开始私自管理**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商铺,2010年简单装修后出租非法获利。2017年9月,**公司多次要求李某某返还商铺,李某某均以受他人委托管理为由拒绝返还商铺。2018年5月9日,**公司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开发企业自用商品房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5月16日取得上述商铺的不动产产权证,又多次要求李某某返还商铺,李某某仍拒绝返还商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愿意认罪认罚,且已经退还所占用的商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从李某某处扣押的手机、记账本等物品应发还给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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