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4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邢台市**退休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家属院**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家属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李某某强行占用**中心小房并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共计9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已退还刘某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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