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62001********,汉族,初中,**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花园**号楼**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上21时26分许,邱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徐某甲(另案处理)以及陈某某、张某甲、吴某某酒后前往淮安市淮阴区**KTV唱歌,预约包间为888号。邱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及陈某某走错包间进入隔壁的666包间。666包间里徐某乙、徐某丙、顾某某、张某乙及两名女性共6人正在唱歌。因走错包间问题导致邱某某、李某某和徐某乙、徐某丙争吵、推搡,随后邱某某被KTV老板赵某某推出了包间。邱某某随即再次冲进包间开始与徐某丙用拳头对捣,邱某某用啤酒瓶砸徐某乙,徐某乙用话筒捣邱某某的头,李某某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扔、砸徐某乙的头,致使徐某乙的头太阳穴位置出血,徐某乙用话筒打李某某。邵某某冲进包间,用拳头捣邱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徐某乙打着出了包间互相用话筒对打,随后,邱某某与徐某乙、徐某丙、邵某某、张某乙又发生不同程度纠缠打斗。在包间外李某某主要以劝架、拉架为主。在冲突过程中,邱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及徐某乙身体受到损伤。经鉴定,邱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及徐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价格鉴定,涉案损坏啤酒瓶等物品价值1299元。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李某某一方赔偿了徐某乙和KTV的损失,并得到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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