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路**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乘坐被害人徐某某的网约车时,因在车内随意扔烟头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抢走被害人徐某某的手机并砸烂被害人的车前挡风玻璃(维修费用为2472元),还打了被害人徐某某一拳。被害人徐某某报警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派出所内无故打了民警高某某一巴掌。202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徐某某4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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