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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冷水江市**市场**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9日,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害人扶某甲分四次向扶某乙(已不起诉)共计借款320万元,约定月息2%~3.5%不等,其中有部分借款未约定利息。扶某甲借款后一直未偿还,扶某乙自己多次向扶某甲追讨债务未果。

2015年,扶某乙在长沙市天心区一个廉租房项目承包土方工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入股5万元钱,后项目亏损。2017年10月18日,扶某乙表示扶某甲欠其300余万元,授权委托李某某帮其向扶某甲追讨该笔借款,如讨债成功先给5万元给李某某作为其投资入股的损失。2017年10月18日17时许,李某某开车搭乘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前往扶某甲**的老家,与事先在此等候的“阿彪”,一起等候在扶某甲家附近。由于到晚餐吃饭时间,李某某电话通知余某某(另案处理)送盒饭,余某某送盒饭来以后得知李某某等人是在找扶某甲讨钱,于是其单独前往扶某甲家,进去后就拿扶某甲家里的杯子准备喝水,并问扶某甲是否在家,并要其还钱,扶某甲及被害人童某某(扶某甲母)知道其是因为欠扶某乙钱的事情而来,就要他出去。童某某上前去拉他出去的过程中被推倒在地,扶某甲及其哥哥上前帮忙,并与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扶某甲被余某某踢了几脚,童某某被踢翻在地,余某某也有多处受伤。李某某、彭某某等人听到屋子内的吵闹声后,冲进扶某甲家中,扶某甲等人抓住余某某不放,李某某等人上前帮忙时,相互拉扯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在李某某等人的拉扯下,余某某得以逃离现场。

经冷水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南法证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冷水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扶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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