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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88********,汉族,河南省**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本案,2019年11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2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2日0时许,因关某某喝醉酒后在电话里与裴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裴某某和李某某驾驶豫******商务小车来到浏阳市**区***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中心,在招聘中心附近公交站牌位置发现关某某后,双方又发生争吵,裴某某和李某某将关某某打倒在地,并对关某某拳打脚踢,并扬言要将关某某埋了。后裴某某和李某某为了进一步教训关某某,将关某某在地上拖行10米后放在豫******车后备箱,尔后驾车将关某某从招聘中心载至5公里外的浏阳市**镇**水库附近,裴某某和李某某本想在**路里面再打关某某一顿,但在行驶期间仍恐吓关某某,称要将其拖至山上活埋。关某某听后非常恐惧,于是当小车到达**水库,裴某某、李某某等人打开后备箱后,关某某下车后就挣脱控制往水库边上跑,被李某某拉回后,关某某又往水库边上跑,李某某没有拉住,关某某从水库岸边跌入25米左右高的水库里,裴某某、李某某找寻关某某未果后,自行驾车返回宿舍。后关某某自行从水库爬出。经鉴定,关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本案中,李某某、裴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但由于证明关某某落水原因的直接证据仅有关某某陈述与李某某供述,且两份证据相互矛盾,均系孤证,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关某某到底是自行跳入水库,还是慌乱中失足跌入水库,亦或是被李某某、裴某某丢入水库,故无法认定为上述犯罪。综上,应当对李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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