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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2251987********,汉族,大学本科,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时许,于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被害人赵某某在甘南县“**”KTV内厕所门口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王某某用腿踹闫某某腹部一脚后,闫某某返回卡台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打在王某某后背上。张某甲抱住闫某某,闫某某右手紧拽着墙抵抗,王某某用拳头打向闫某某的头部,闫某某被张某甲摔倒,张某乙从楼上下来,踹了闫某某腿部两脚。赵某某来到吧台里面,向老板娘要纸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到吧台处结账要离开,赵某某不让李某某等人离开,李某某与赵某某就又发生口角,李某某先拿起一个酒瓶子打向赵某某,赵某某用手臂挡住了,赵某某扔了一个酒瓶子打在李某某身上,李某某拿起第二个酒瓶子打向赵某某,酒瓶子没有碎裂而是从赵某某身上滑落,二人互相撕扯头发,徐某某见状拿起吧台上的未开封的啤酒打向赵某某,随后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三人撕打在一起,双方被拉开,赵某某上唇受伤。

2020年3月23日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

2020年4月14日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2020年7月31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不属伤残;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行为与被害人赵某某的轻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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