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大道**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10日,因张某某与吴某某存在经济纠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帮张某某要钱的过程中与吴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邀约同样与吴某某有矛盾的尹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大桥巷汇丰园小区门口对吴某某实施报复,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继而邀约了另外两名男子(身份不明)持刀到达现场,后来,李某某持刀将吴某某砍伤,造成吴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提供了李某某已于2019年10月1日死亡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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