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2********,汉族,小学,贵阳市云岩区花果园“**”餐饮店厨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与妻子许某某发生矛盾,其朋友陈某某上前劝说无果,被李某某拿刀追砍,在追击陈某某至下寨路小李修车厂旁时未发现陈某某踪迹,便因泄愤持刀乱砍,造成车牌为贵J5****吉利牌SUV、贵A1****吉利远景轿车、贵EV****斯柯达明锐轿车、贵AF****大众牌SVw71411GR轿车、贵A1****别克英朗轿车及贵AZ****的贝纳利牌600CC型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众牌小轿车(贵AF****)被损坏价值500元、别克牌小轿车(贵A1****))被损坏价值1000元、斯柯达牌小轿车(贵EV****))被损坏价值600元、吉利牌小轿车(贵A1****))被损坏价值600元、吉利牌越野车(贵J5****))被损坏价值189元、贝纳利牌摩托车(贵AZ****)被损坏价值200元,车辆损坏价值共计308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上述6名车主的损失共计41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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