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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2000*********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1月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在渭南市临渭区**广场**酒吧内,因张某某侄女李某某与王某某酒后发生争执,随后店员张某某对双方进行劝解时,王某某又与酒吧店员张某某、杨某某(已起诉)发生口角,后杨某某、韩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使用拳脚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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