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安顺市西某某**乡街上饮酒后,随意使用啤酒瓶殴打被害人辜某甲、辜某乙、桂某,造成辜某甲胳膊手肘受伤,辜某乙右边腰部被划伤,桂某左边腹部被划伤。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辜某乙、辜某甲桂某均系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8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后临时激情性犯罪、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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