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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8〕1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街道**路**区**号。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5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世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8年7月22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8月6日,本院决定第一次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9月5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30日,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0月31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18日,被害人谭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宁乡市城郊乡东沩东路“虾来哒” 夜宵店吃夜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纠集谈龙(己判决)、“涛伢子”(在逃)、“超伢子”(在逃)等人为自己“出头”,李某某通过使眼色、打手势等行为,暗示谈龙等人为自己“出头”,后谈龙等人对被害人谭某某进行推,后谈龙、“涛伢子”、“超伢子”等人持木条凳、果盘等工具将谭某某额头处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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