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大沽村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村民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新建房屋时向后缩1.5米的距离用于公路建设。同年李某甲与李某丁、李某己新建了房屋,李某甲房屋占地面积为60.62平方米,厨房占地面积为38.64平方米。因李某甲等人新建房时将其门口的路基压坏,于是李某甲个人出资进行了维修。2017年大沽村对坵坊环村道改造,对经过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戊等人家门前的3.5米公路路面和挡土墙进行墙面硬化和修建,之后李某甲为其家人出行方便及庭院美观出资将其屋檐下及厨房前坪地硬化与道路对接。2019年李某甲在其现住房旁边建了一栋两层占地面积为88.3平方米的房屋,李某甲现有房屋占地总面积185.77平方米,超过其1992年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批准的建地面积162.43平方米。但从2013年2020年,李某甲仍以其建房时宅基地向后缩进1.5米用于修路未得到补偿和其出资修建过该条公路基地及对超过该条公路3.5米的路面进行了硬化未得到补偿为由,先后多次对部分村民运输建材的车辆进行拦阻,并索要过路费。
2013年,大沽乡大沽村民李某丁在坵坊组修建新房,李某丁拉建筑材料经过李某甲家门口,李某甲以其维修了路基为由,拦阻李某丁通行,并向其索要过路费500元,后李某丁给李某甲500元钱,之后李某丁拉材料经过李某甲门前时,李某甲未阻拦。
2020年2月16日14时,李某庚、李某辛请了农用车装运砖块经过李某甲家门口时,李某甲向李某庚、李某辛索取过路费。后李某庚、李某辛给了李某甲2000元过路费后,农用车才得以通过。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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