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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号,现住莱西市杭州路**号楼**单元501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因当事人和解,二次补查重报。

莱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怀疑同村李某波抢其猪场生意并对此怀恨在心,2019年5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预谋纠集他人到场威胁、吓唬李某波,以达到让李某波害怕并从其工作单位退出的目的。李某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罗某杰,并通过罗某杰纠集荆某远、李某军、李某(以上四人均已取保)窜至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李某某的父亲家中。而后,李某某连续给李某波拨打20余通电话,对其辱骂并约其面谈,未果后,罗某杰、荆某远、李某军、李某驾车离开现场。李某某之妻王某到李某波家中将其叫至李某某的父亲家中,李某某通过电话将罗某杰等人叫回。待荆某远、李某军、李某进家后,李某某故意找茬,与李某波发生言语争执,继而伙同荆某远、李某军、李某在李某某父亲家院子内与李某波发生撕打。期间,李某某将李某波绊倒在地,120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李某波已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波符合在患有******并伴有陈旧性心肌梗死基础上,外伤、情绪激动等原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莱西市公安局认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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