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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4********,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2019年01月0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酒后对张贴贫困帮扶措施计算表的镇干部梁某某、村长郑某某辱骂并殴打梁某某眼睛一拳,随后将梁某某的ipone7Plus手机摔碎,在郑某某向李某某解释贫困帮扶措施计算表时,李某某一直推操郑某某,在推操过程中,郑某某的OPPO 手机摔碎在地上。经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两部被损坏的手机价格为伍仟壹百元(5100.00 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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