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现住平舆县**小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日期间,李某甲利用其平舆县**业主群的群主身份,使用两个微信号(**、**)在群里发布“黑吃黑,兑十万元从东南亚雇杀手干掉恶霸”,“在平舆召开马拉松期间,制造流血事件”,“号召维权群众,组织游行,围堵县委南大门”等恐吓信息。以上信息被大量转发到别的微信群中或抖音上,至案发,转发的微信群总人数达6931人,网上浏览量超过700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谅解书;无前科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情况说明;平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情况说明;被害人谭某某情况反映;微信截图;编辑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回函;
2.证人陈某某、马某甲、林某某、马某乙、闻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雅居乐业主围攻县政府视频,李某甲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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