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现住平舆县**小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日期间,李某甲利用其平舆县**业主群的群主身份,使用两个微信号(****)在群里发布“黑吃黑,兑十万元从东南亚雇杀手干掉恶霸”,“在平舆召开马拉松期间,制造流血事件”,“号召维权群众,组织游行,围堵县委南大门”等恐吓信息。以上信息被大量转发到别的微信群中或抖音上,至案发,转发的微信群总人数达6931人,网上浏览量超过700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谅解书;无前科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情况说明;平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情况说明;被害人谭某某情况反映;微信截图;编辑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回函;

    2.证人陈某某、马某甲、林某某、马某乙、闻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雅居乐业主围攻县政府视频,李某甲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